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7]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7-9-12
实施时间: 2017-9-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8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9]21号 2019/1/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琼财税[2019]25 2019/1/1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 大财法[2010]16 2010/3/12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7]49号 2017/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0]10 2000/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01]33 2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