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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7]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8
实施时间: 2017-10-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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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绩效,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8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绩效,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相关工作进行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验收工作是检查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检验农业综合开发成效、改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备案)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其相关批复等。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以及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为重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与形式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分为县级竣工验收和省级验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或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组织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开发县农发办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是在开发县农发办县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组织验收。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农发办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省农发办直接组织。验收组组长由省农发办人员担任,成员由农发系统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结论由省农发办负责审定。
  (二)设区市农发办直接组织。设区市农发办负责所辖区项目验收,验收组组长由设区市农发办人员担任,成员由设区市农发办确定。验收结论由设区市农发办负责审定,报省农发办备案。
  (三)省农发办委托中介机构验收。验收组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由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由省农发办负责审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省财政厅公布的招标入围名单中选取。
  为减少重复,凡接受过国家农发办、省农发办组织的各类现场检查或绩效评价的土地治理项目,开发县针对项目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并将县级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农发办,对这类项目省农发办不再组织省级验收。
  第八条 开发县农发办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时,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开发县农发办直接组织。开发县农发办组织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开发县农发办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验收组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审定。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可视情况建立专家库。开发县农发办在直接组织开展县级验收时,如果本县(市、区)专家人员不足,也可选择异地专家。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条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计划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二)工程、财务等文档资料齐全、完整;
  (三)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产业化发展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开发县农发办应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1个月内向开发县农发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开发县农发办在接到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县级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县级竣工验收完成后,开发县农发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发办提出省级验收申请。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完成后,开发县农发办应及时将已完成县级验收的项目情况报省农发办。
  第四章 验收方法与流程
  第十四条 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项目、工程、财务资料,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清点材料、设备,测试运行,走访座谈等。验收时应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流程一般为:
  (一)制定方案:明确验收工作任务,确定验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落实验收工作责任,严肃验收工作纪律。应合理配备验收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验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下达通知: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被验收单位下达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验收范围、验收方式、验收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三)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应将验收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验收人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相关签证单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并依据验收情况对照评分指标进行评分。
  (四)交换意见:结束实地验收时,验收组应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出具“农业综合开发验收项目存在问题清单”。
  (五)提交报告: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形成验收报告,组长及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经验与成效,主要问题与认定依据,验收结论等。
  第五章 验收结论与应用
  第十六条 验收组应根据项目验收实际情况及量化评分结果,对验收项目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计划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二)验收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八条 被验收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组可提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建议:
  (一)存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二)验收评分得分低于80分。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农发办应对验收组提出的验收结论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的,验收工作结束后,农发办应听取受托中介机构验收情况汇报,审定项目验收结论。对有疑问的重大事项,农发办与受委托中介机构要共同做好调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农发办应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审定书;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出具验收结论审定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结果列入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年度工作质量考评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完成验收任务。如有以下情况,当视情节轻重,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省农发办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严重影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的开发县,将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创新试点类项目竣工验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原《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浙农综办〔200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财农发〔2017〕9号附件1-5.doc
  附件2: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相关附件:
附件1:浙财农发〔2017〕9号附件1-5.doc    
附件2: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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