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函[2017]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0-10
实施时间: 2017-10-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
  一、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二、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三、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相关附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 青财综[2008]43 2008/10/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京国税函[2002] 2002/11/2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财政厅 黔地税发[2009] 2009/1/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 穗国税转[2008] 2008/9/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粤财综[2008]11 2008/8/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京地税再[2004] 2004/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京财综[2006]13 2006/2/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 琼地税函[2008] 200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