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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4]20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4-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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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地方申报的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程量、优抚医院必备医疗设备和重点专业科室能力建设需求情况、光荣院床位数和实际供养优抚对象人数、军供保障任务量、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数量等情况,结合当年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计划和项目预算规模,安排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民政部根据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报告及当年中央财政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于4月底前提出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后,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拨至省级财政(务)部门。
  第七条 各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九条 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5日开始施行。《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4号)、《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3号)、《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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