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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办发[2017]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8-11
实施时间: 2017-9-15
失效时间: 2022-9-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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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1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监管,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促进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山东省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资产评估师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鲁财办发[2016]5号)、《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办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代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范围包括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省内分所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参加综合评价,由总所统一汇总上报,省外分所或分支机构单独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三)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或将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五)批准设立未满一年;
  (六)财政部门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表》一式一份,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涉及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在上报评价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表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八条  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依据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将对有关事务所、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其限期更正。如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
  第十条  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党群工作指标、处罚惩戒指标五大类。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每年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含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的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实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党群工作指标、处罚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国际化发展、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指标。
  (四)党群工作指标,是指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党员群众工作开展情况。
  (五)处罚惩戒指标,是指上个年度内,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信访反映问题查实情况。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党群工作指标得分-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50分)=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其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省外业务收入得分+高端业务收入得分+新兴业务收入得分+本身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率得分+全员人均本身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得分。
  1.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28分,是最高分,下同)=(本身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最高值)×28
  2.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8分)=(与其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与其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收入最高值)×8
  3.省外业务收入得分(3分)=省外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比率×3
  4.高端业务收入得分(3分)=高端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比率×3
  5.新兴业务收入得分(3分)=新兴业务占本身业务收入比率×3
  6.本身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率得分(2分,最低分0分)=(本身业务收入增长率/全省本身业务收入增长率最高值)×2
  7.全员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得分(2分)=(全员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全省全员人均本身业务收入最高值)×2
  8.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得分(1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人均本身业务收入最高值)×1
  (二)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标得分(满分8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增长率得分
  1.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得分(6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全省参与评价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最高值)×6
  2.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增长率得分(2分,最低分0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较上年增长率/全省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较上年增长率最高值)×2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满分37分)=内部管理得分+执业质量得分+人力资源管理得分+人才培养得分+国际化发展得分+社会责任得分+受奖励情况得分
  1.内部管理得分(8分)=合伙人或股东出资情况得分+发展新合伙人或股东人数得分+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得分+风险保障得分
  (1)合伙人或股东出资情况得分(2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大于总股本1/2的得0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小于总股本1/2但大于总股本1/3的得1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小于总股本1/3的得2分。
  (2)发展新合伙人或股东人数得分(2分)=新晋人数×1(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
  (3)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得分(3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得3分,每少缴纳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风险保障得分(1分):按照要求计提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2.执业质量得分(11.5分)=质量控制部门设立及相关人员配备得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得分+制定职业道德制度得分+分所质量管理得分
  (1)质量控制部门设立及相关人员配备得分(3分):按照要求设立专门部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得分(3分)=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数量×0.05(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3)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得分(3分):符合审计、评估和审阅要求的得1分,符合其他鉴证业务要求的得1分,符合相关服务要求的得0.5分,建立统一的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并执行的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4)分所或分支机构质量管理得分(2.5分):分所(分支机构,下同)质量控制由总所(评估机构,下同)统一实施的得0.5分,重大业务(如上市公司业务)由总所统一承接的得0.5分,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业务由总所实施质量控制复核并出具报告的得0.5分,总所每年对分所进行综合检查(包括人事、财务、业务、质量监控、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技术标准等,下同)得1分,总所每两年对分所进行综合检查的得0.5分,总所每三年及以上对分所进行综合检查的得0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5分。
  3.人力资源管理得分(8分)=管理层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得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年龄结构得分+员工学历结构得分+资深会员、高端人才、参政议政得分+发表文章得分
  (1)管理层年龄得分(1分):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中有65周岁以上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股东(合伙人)无上述情况的得1分。
  (2)管理层学历结构得分(1分)=(管理层中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数/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管理层总人数)×1
  (3)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年龄结构得分(1.5分)=(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总注册会计师人数或资产评估师人数)×1.5
  (4)一般员工学历结构(1分)=(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数/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总人数)×1
  (5)资深会员、高端人才、参政议政情况得分(2.5分):全国会计或评估领军人才、国际化人才每人得1.5分,省级会计或评估领军人才每人得1分;资深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每人得0.5分;担任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每人得1.5分,担任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每人得1分,担任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每人得0.5分,担任区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每人得0.25分。同一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任多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得分不超过2.5分。
  (6)发表文章得分(1分):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在国家级媒体发表文章,每篇得0.5分,在省级媒体发表文章,每篇得0.3分,在市级媒体发表文章,每篇得0.1分。同一稿件多次发表,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4.人才培养得分(3.5分)=人才培养制度得分+人才培养资金支出得分+参加培训情况得分
  (1)人才培养制度得分(0.5分):有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得0.5分。
  (2)人才培养资金支出得分(1.5分)=人才培养支出占业务总收入比例×1.5
  (3)参加培训情况得分(1.5分)=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1.5
  5.国际化发展得分(2分)=国际业务收入得分+设立国际业务机构得分、发展国际网络得分或加入国际网络得分
  (1)国际业务收入得分(1分)=国际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比率×1
  (2)设立国际业务机构得分、发展国际网络得分或加入国际网络得分(1分):每发展一家国际成员所得1分;每发展一家国际网络或加入一家国际网络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得0.5分。每家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6.社会责任得分(2分)=提供就业服务情况得分+参加慈善公益活动得分
  (1)提供就业服务情况得分(1分)=上一年度新招聘大学生人数×0.2(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
  (2)参加慈善公益活动情况得分(1分)=参加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次数×0.5(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
  7.受奖励情况得分(2分)=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受奖励情况得分+个人受奖励情况得分
  (1)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受奖励情况得分:全国性表彰、全国青年文明号每次1.5分,省部级表彰、省级青年文明号每次得1分,地市级表彰、地市级青年文明号每次得0.5分,中注协、中评协行业表彰及行业团委青年文明号每次得1分,省注协、省评协行业表彰及行业团委青年文明号每次得0.5分。
  (2)个人受奖励情况得分:全国性表彰每次得1.5分,省部级表彰每次得1分,地市级表彰每次得0.5分,中注协、中评协行业表彰每次得1分,省注协、省评协行业表彰每次得0.5分。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四)党群工作指标得分(满分5分)=成立独立党支部得分(或联合党支部得分)+成立团组织得分+将有执业资格证的发展成中共党员或将中共党员培养成有执业资格证的得分+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得分+组织员工开展各种活动得分
  1.成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得分(1分):按照要求成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成立团组织得分(0.5分):成立团组织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将有执业资格证的发展成中共党员或将中共党员培养成有执业资格证得分(1分):每发展一名有执业资格证的中共党员得0.5分,每将中共党员培养成一名有执业资格证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4.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得分(1.5分):每开一次会或上一次党课得0.2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5.组织员工开展各种活动得分(1分)=活动次数×0.3(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
  (五)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的处罚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来信来访情况×相关分值]
  第十二条  处罚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惩戒减分:
  (一)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受到暂停执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在行业惩戒中,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0.5分。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属实的每次减0.5分。
  (二)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在行业惩戒中,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0.5分。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属实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分表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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