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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17]116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8-22
实施时间: 2017-8-22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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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范围
  在我省设立,并从事《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均需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包括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登记备案时间
  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2018年1月14日前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条件及所需材料
  1.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1)所需条件
  至少有8名评估师,且其中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至少有2名股东,且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为2名的,2名股东都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中至少有1名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法》、《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含有资产评估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合伙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1)所需条件
  至少有2名以上评估师,且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为2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为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法》、《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1)所需条件
  取得资产评估机构授权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法》、《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登记备案程序
  1.材料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材料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备案公告。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公告同时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一)需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
  经省财政厅备案(含2016年12月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备案:
  1.机构名称;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人或者股东;
  4.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
  5.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
  (二)变更备案时间
  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变更备案所需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还需按照《资产评估法》、《办法》、《通知》等规定,参照本通知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相关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还需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要求,提供合并、分立协议或转制决议等材料。
  (四)变更备案程序
  1.材料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变更备案所需材料。
  2.材料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收齐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变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办理变更备案。
  3.变更备案公告。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齐变更备案材料即完成变更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公告同时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一)注销备案事项
  已在省财政厅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予以注销备案: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注销备案所需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相关证明材料;
  (2)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方案。
  2.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
  (2)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方案。
  (三)注销备案程序
  1.材料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之日起,停止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注销备案材料(如未按时提交材料,省财政厅将自收到工商登记机关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备案);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可随时向省财政厅提交注销备案材料。
  2.材料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收齐注销备案材料后,对注销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注销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在接到注销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除主动要求注销备案外,省财政厅将自收到工商登记机关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备案。
  3.注销备案公告。注销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齐注销备案材料即完成注销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销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公告同时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跨省迁移备案管理
  (一)外省迁移至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从外省迁移至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通知中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时间、所需材料向省财政厅办理迁入备案。省财政厅将比照本通知中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程序予以办理迁入备案,并书面告知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原所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二)我省迁移至外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从我省迁往外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自收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或外省省级财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2018年1月14日前,向省财政厅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省财政厅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告。
  (二)《办法》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三)本通知所指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四)我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后,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程序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五)如有其他不明事项,或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咨询或反映。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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