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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库[2017]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13
实施时间: 2017-9-13
失效时间: 2019-9-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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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商业银行:
  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3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规范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增值运作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以核算具有专门用途款项的财政专户中运行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在商业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期限,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在商业银行存储,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石家庄市区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除上述条件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存储,其他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在政策要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存储。
  第九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及确定存款额度,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其存款额度。主要流程包括:
  (一)每次公开竞争评选日前3个工作日,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组建由省财政厅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省财政厅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其存款额度,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及时在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告。
  (四)省财政厅与选定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并办理相关存款手续。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竞争取得定期存款时,应向省财政厅出具廉政承诺书(附件1),承诺不得向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取得定期存款,应向省财政厅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或115%。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关质押账户,登记收到的资金存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指标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利率水平、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等4类一级指标(附件2)。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资金存放银行提供的定期存款利率等,并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在一级指标下,设置二级指标,如有必要可设置三级指标,并根据二级、三级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各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二级、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分值,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约束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应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汇划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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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库(2017)35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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