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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22
实施时间: 2017-9-22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2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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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目前已完成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功能的优化,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方式
  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按“涉税查询->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的操作步骤进入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查询操作页面,录入评价年度(例如2016),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注意事项
  (一)以上查询方式仅可查询2016年度的评价结果;2015及以前年度的评价结果,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2017及以后年度的评价结果,可在国、地税联合完成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并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后进行查询。
  (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显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国、地税的所有扣分明细,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三)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记录。
  (四)查询功能中的证明开具打印暂不可用,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开放。
  (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目前,补评、复评申请表格统一由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接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公告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公告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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