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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7]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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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严格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土地储备资产、土地出让收益对应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编制土地储备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未来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照土地储备计划中涉及的地块逐个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建立完善土地储备项目库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建立和完善工作,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先纳入项目库,即发债项目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三、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整提供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土地储备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块区位、面积、土地规划性质、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情况、债券存续期内土地出让计划及预期出让收入等)。提供需披露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收储土地的预期出让收入要能覆盖债券存续期内的还本付息。
  债务率超警戒线(100%)的红色预警地区,不需填报专项债券需求。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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