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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15
实施时间: 2017-6-15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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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证2017年度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资[2016]5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订了《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异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话(传真):0571-8705841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401室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资[2016]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6]128号)等要求,为保证2017年度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对象:我省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每年按20%的抽查比例开展抽查,2017年共抽查30家资产评估机构。
  二、抽查内容: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办理财政备案情况、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
  三、抽查时间:2017年6-10月。
  四、抽查人员:全省财政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成员。
  五、抽查要求: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六、抽查实施流程:
  1.制定抽查方案(5月)。按照我厅《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送法规处会审,并报厅领导审定后,由厅办公室按规定在省财政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2.确定抽查人员(6月)。在全省财政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15名,分成5组,每组3名。同时,确定各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并由其中一名组长担任总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各组抽查工作,组织检查人员培训,明确各组成员分工。
  3.确定抽查对象(6月)。由主办处室负责人通过随机抽号软件,从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30家,并依据就近原则,根据30家机构的地理位置,合理分配给各检查组。抽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4.下达检查通知(6-8月)。开展检查工作前15天,向抽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要求接到检查通知书7日内,向检查组提供机构情况报告,对机构所在地址、评估师情况、近三年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受到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说明。检查组根据机构情况报告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定各机构的检查重点,必要时可向省评协获取相关资料。
  5.开展实地检查(7-8月)。检查组赴抽查对象实地检查,可以采取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进行。各检查组需通过文字图像等形式记录双随机抽查全过程。原则上,各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的抽查工作时间为1-2天,如果必要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6.提交检查材料(7月)。检查组应于所有检查结束后20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及全程记录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需由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确认。
  7.检查报告作出决定(8-9月)。实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若需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厅法制处审核。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资料复核归档(10月)。由厅企业处对各检查组提交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以及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予以复核,并做好2017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抽查结果报厅监督局和厅领导审定。
  七、抽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通知书
  2.资产评估机构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相关附件:
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方案的公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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