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9-22
实施时间: 2017-9-2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我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产品目录见附件1)。在决议通过日(9月1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自本公告执行之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出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出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货物处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
  (一)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200万桶(合24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自公告执行之日起一律禁止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二)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2.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三)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的企业须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2)。
  (四)对已禁止对朝鲜出口的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类航空燃料、煤油类航空燃料、煤油类火箭燃料),继续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11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1.根据联合国2375号决议禁运纺织品税号
  2.企业承诺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1.根据联合国2375号决议禁运纺织品税号.xlsx    
2.企业承诺书.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7/8/15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关闭涉朝企业的公告 商务部国家工商 2017/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