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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7]161 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9-20
实施时间: 2017-9-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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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  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导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  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二) 工作机制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三) 技术支撑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情况和功能情况。
  (四) 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导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和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工作的督查情况。
  (五) 省本级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数量情况、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资金类型情况、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岗位的设置情况。
  (六) 省以下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地市和县区的数量情况。
  (七) 自评报告情况。重点督导考核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情况。
  具体督导考核指标、分值和评分依据详见附件1《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  督导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 自查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督导考核年度工作进行自评和打分,形成《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连同《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本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及考核证明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复核审定。财政部成立考核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与省级财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督导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束后,财政部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每年11月30日前未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考核得分为零分。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考核结果,对综合得分较低或某些方面问题突出的省份,以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督导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工作人员在督导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原则、程序等问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表
  2.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评报告(模版)
  3.省(区、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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