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7]4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9-15
实施时间: 2017-9-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编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过程中开展了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对于已经取得的共享信息种类应当及时对外告知,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规则,应当一并随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针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
  1.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2.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相关附件:
1.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xls    
2.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 2002/8/1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 青地税函[2017] 2017/11/1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3. 琼地税发[2015] 2015/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 粤地税函[2017] 2017/11/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终审制的通 云地税征字[201 2013/7/2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涉税 琼税函[2022]19 2022/10/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6/10/2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浙地税函[2011] 2011/1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 2018/1/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 京国税发[2008]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