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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5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7]9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9
实施时间: 2017-6-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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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郑金云委员:
  《关于降低产权过户税费,盘活僵尸企业资产的建议》(201712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中央和国家为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指明了方向和主要具体方式,近年来,国家已有出台兼并重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允许企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产行为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契税和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相应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我省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2016年以来,我省地税系统继续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改制重组,整合僵尸企业资产,认真贯彻落实改制重组各项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度,我省给予符合政策条件的重组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共21.17万元;减免242户改制重组企业契税2744万元、印花税151万元(因土地增值税按政策规定为暂不征,因此,无具体优惠金额)等,以上优惠政策的落实,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改制重组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改制重组,较好地支持盘活了企业资产,促进提高纳税人资产运营效率。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案列举的盘活僵尸企业资产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涉及有关税收成本高的情况,主要是盘活僵尸企业资产的方式方法未能契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致。
  目前,我省已建立了由省经信委牵头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初步建立了全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库,积极推动和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僵尸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资产使用质效。建议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重组僵尸企业,用好用足已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我局开展了《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课题研究,对现行税制存在不利于企业重组的内在缺陷作了较为全面的剖析研究,结合国际国内经验,及时向上级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企业市场竞争力。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我们的工作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动我省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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