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24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的规定,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的,可继续享受至8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改造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省地税局于2017年53月颁布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进一步精简和下放,国家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为此,省局制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明确我省改造利用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此项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8年。对正在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或因优惠政策不明确享受5年已停止优惠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8年。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 内地税字[2013] 2013/4/2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5/9/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 重庆市地方税务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