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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7
实施时间: 2017-9-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0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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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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