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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日常业务系统部分功能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股转系统办发[2017]25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7-9-8
实施时间: 2017-9-8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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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日常业务办理行为,提高办理效率,防范操作风险,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部分功能将于2017年9月1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一般事项暂停转让[1]、延期恢复转让、恢复转让、除权除息、证券简称变更、公司全称变更、股票风险警示与撤销、新增股份挂牌等日常业务将全部通过线上申请和办理,全国股转公司不再接受邮件及纸质申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应按规定方式报送
  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上述日常业务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具体操作请参照日常业务系统使用手册,手册可在该系统页面中下载。
  二、申请报送时点要求(以下T日均为业务生效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且均为转让日)
  一般事项暂停转让、延期恢复转让、恢复转让、证券简称变更、公司全称变更等日常业务申请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进行报送;股票风险警示与撤销申请应于T-2日(即年报披露当日)提交,并与公司业务部联系确认;除权除息申请应于R-4日提交;新增股份挂牌申请应于披露“新增股份挂牌转让公告”当日申请。
  对于需反馈回复情形,主办券商应最晚应于T-1日上午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回复,并与公司业务部联系确认。
  三、业务生效前应及时发布相应公告
  主办券商报送上述日常业务申请后,即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上传相应公告,公告披露日期应选择业务生效日的前一转让日,请注意严格执行。
  四、其它特殊情形的规定
  挂牌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规定,因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的,应于T-1日15:30至16:30之间将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暂停转让申请表”或“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表”(无需主办券商盖章)发送至传真机(传真号:010-63889872),并与公司业务部确认收悉。
  如出现紧急情况,主办券商应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司专用邮箱(ywbl@)提交加盖公章的业务申请材料,并与公司业务部电话联系确认。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日常业务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我司将拒绝受理其业务办理申请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9月8日
  [1]一般事项暂停转让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中第(三)款至第(七)款所涉及情形的暂停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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