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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监[2017]7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8-24
实施时间: 2017-8-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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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客观、公正、透明,特制定《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24日
  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1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主体包括以财政厅名义实施财政检查的专职监督机构(厅监督检查局、财政稽查大队)和业务管理机构(承担财政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条 厅法制处牵头,厅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厅法制处、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建立本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其中,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建立本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建立本厅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名录库有关信息报送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厅法制处、监督检查局负责会同厅信息办,在随机抽查工作中,逐步推广电子信息化方式,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九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厅对外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厅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由牵头检查处室按规定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会同厅内相关处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送法制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会同厅内相关处室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送法制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通过统一的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实施。在平台建成前,“双随机、一公开”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由各抽查主体从本厅“两库”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处室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人员情况变化做好数据更新维护。在平台建成前,由各抽查主体将本处室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报法制处审核汇总,并依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将变动内容报法制处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职责分工,负责将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监管情况变化做好数据更新维护。在平台尚未建成期间,由各抽查主体将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单报厅监督检查局汇总,并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将变动内容报厅监督检查局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厅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实施。
  第十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本厅“两库”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做到过程留痕,抽取方式和结果等要做好记录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分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三种方式。一般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对某一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是指根据资金规模、日常监管、处罚记录等因素对某一监管范围内部分对象开展随机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是指先进行重点抽查,再对重点抽查对象以外的对象开展一般抽查。
  第二十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根据监管需要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的,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财政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经厅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由各抽查主体报厅领导批准;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由各抽查主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立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结果以及处理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相关业务处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由厅监督检查局商法制处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厅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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