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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7]1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8-24
实施时间: 2017-8-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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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2017年4—5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扶贫办对部分贫困县开展了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目前我区不少市县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扶持对象不精准、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从根源上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切实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现就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扶贫资金制度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年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体系,做到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从制度上堵住项目资金管理漏洞。
  二、严控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环节
  (一)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重点投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严禁将扶贫资金用于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中所列内容,尤其要注意防止假借脱贫攻坚名义将扶贫资金用于业务主管部门基本支出和发放各类奖金、补贴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对扶持对象不精准、使用范围不合规的扶贫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限时追回。
  (二)规范资金审核程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扶贫资金审核流程及报账材料,明确相关部门在扶贫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扶持对象、资金用途和报账材料的审核把关,并不定期深入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对扶贫资金报账审核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被冒领、挪用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要求,将扶贫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并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公告公示渠道和形式,扩大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和受众面,实现扶贫资金的阳光运行。
  三、强化扶贫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完善项目库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桂开办发〔2017〕44号)有关要求,规范扶贫项目库管理制度,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扶贫项目库建设和备案工作。同时要切实发挥项目库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对库外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二)抓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确保扶贫项目按计划开工、按时限竣工、按规定验收。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禁先确定中标企业、后办理政府采购的虚假采购行为。
  (三)引入绩效评价机制。要结合实际,将年度重点扶贫项目、特别是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列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设立绩效目标,明确项目预期将达到的扶贫成效及社会效益等。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目标对扶贫资金产出和项目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四、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一)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制。截至目前尚未按规定调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模式的有关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要立即督促当地扶贫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和《关于财政安排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农〔2017〕13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对县级平台公司的资质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并在9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签订共管协议,由平台公司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款专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足额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科学预测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通过预算足额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截至目前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未达要求的县(市、区),必须在9月15日前按规定补足风险补偿资金。今后也要确保风险补偿资金先期到位后,方可由相关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10倍以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对超额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不得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扶贫资金进行贴息。
  五、加快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一)完善扶贫资金结算方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扶贫资金结算、拨付的时限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报账手续和审批环节,不得再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扶贫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也不得以未进行结算审计为借口拖延办理资金拨付的时间。要根据项目实际采取预拨或按项目完工进度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争取在当年形成实际支出,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
  (二)及时进行必要的预算调整。对前期工作不到位、实施有困难、不能及时形成支出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主管部门协商,按规定收回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急需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防止扶贫资金沉淀和闲置。
  (三)严格规范支出行为。除备案通过可实施乡级报账制试点的县(市、区)外,其他市、县的扶贫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出现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项目平台公司账户等“以拨作支”、虚列支出的违规行为。下一步,财政厅将重点检查扶贫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支出进度慢或对支出进度弄虚作假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
  六、全面落实扶贫资金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厘清部门边界,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及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控,围绕扶贫资金及整合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资金使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要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扶贫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督查、指导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实效。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市、县对扶贫资金使用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狠抓整改落实。今年4-5月份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财政厅下达的处理决定有关要求,逐项落实、认真整改,并按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厅。其他市、县也要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自治区将在近期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市、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特别是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作为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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