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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1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9-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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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工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源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入,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做好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现将《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目前我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情况测算,市财政每年补偿规模控制在1亿元以内。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为保障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鼓励类微型企业和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1、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单户小型、微型企业单笔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万元,且单户小型、微型企业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5万元。其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银行收取合作担保公司保证金不高于10%,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向鼓励类微型企业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不超过9万元,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贷款金额1个百分点的奖励。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的专项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辖区内上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实际情况按市区两级分担比例每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成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符合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责任,经工作小组认可,并与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以及政府性担保公司(含市级和区县级)。
  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和“三个不低于”的要求,且当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比增长。
  第九条 合作担保公司需经有权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批准设立,账务处理清晰,贷款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严密,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第十条 合作担保公司需将与合作银行合作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于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于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贷款管理系统录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向小型、微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
  (二)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的调查、审批、管理、催收、追偿等各项义务。
  (三)合作担保公司已代偿,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向被贷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
  (四)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前,企业需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企业需要在贷款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且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第十二条 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15%分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分担比例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市再担保公司应按照《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15号)要求,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鼓励合作担保公司积极参与再担保机制化解代偿风险,市再担保公司代偿比例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本金)总额的10%。市财政按市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50%予以补助。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其合作银行将贷款确认为逾期60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除银行承担风险损失以外部分代偿给合作银行(所欠利息按“银担”各一半承担,罚息由银行全额承担),并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由担保公司直接进行补偿申报;由银行金融机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直接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情况分别按小型、微型企业汇总后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中小企业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贷款管理系统申报,并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资料报市工商局。
  (二)初审。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核实企业注册地、贷款真实性及实际经营状况;市工商局收到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工商部门。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本辖区,并对其经营情况(开业、停业、失联)进行核查。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确认意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将初审结果分别汇总形成报告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汇总。
  (三)复审。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组织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或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复核。中介机构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或银行)衔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据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汇总中介复核情况后,提交工作小组复审。
  (四)划拨。市财政根据工作小组复审意见,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市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应补助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与本级补助一并拨付。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公司(或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向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单笔贷款资料需装订成册):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则必须提供)、再担保合同(如有则必须提供),抵押登记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呆账核销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逐级批准核销呆账的文件以及具体核销呆账的证明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即使已予以核销,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面向市场,有效处置,积极清收,减少损失。不良资产处置前应将处置方案报工作小组同意,原则上应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并提供交易鉴证。处置后每年1月末应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上年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清收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现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扣除银行承担的罚息;
  3、扣除该笔贷款所欠利息(按承担比例分配);
  4、按该笔贷款前期取得补偿比例原渠道返还。市财政部分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再担保代偿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小微企业再担保代偿损失。当基金规模足以覆盖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再补助再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再担保代偿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5、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可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将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发债进行担保发生的代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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