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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29
实施时间: 2017-8-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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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行政相对人、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附件1)及其解读(附件2)有关规定,省国、地税局将在2017年9月1日对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登记管理,请相关行政相对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以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核对有关基本信息,并于2017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携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到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待信息核对完成后,辽宁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及时予以办理行政登记,并将行政登记证书经各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发放至各税务师事务所。
  请各税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准确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国税局注税中心联系人:古阳
  电话:024-23185018,15940007666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409室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人:黄博
  电话:024-23524816,13998109857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3,26号1门甲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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