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税公告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发[2017]7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23
实施时间: 2017-8-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欠税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分级公告问题
  符合《办法》规定的各类欠缴税款纳税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由各征管分局每季公告1次;公告的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市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在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关于欠税口径问题
  《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各类非税收入。
  三、关于公告时间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公告时间调整为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流程并对外发布公告,下一次公告发布之前当期公告不得撤回。
  四、关于上报市局的形式问题
  各分局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类别将公告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上报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五、其他
  各分局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纳税遵从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放置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7] 2007/7/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7] 2007/3/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川国税发[2004] 2004/12/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 鲁地税发[2005] 2005/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 哈地税发[2002] 2002/12/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 黑地税发[2004] 2004/11/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 粤国税函[2005] 2005/4/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5/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 苏国税发[2009] 2009/2/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6] 200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