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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博通有限公司收购博科通讯系统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8-22
实施时间: 2017-8-22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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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博通有限公司(Broad Limited,以下简称博通)收购博科通讯系统公司(Brocade municatns Systems, Inc.,以下简称博科)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7年1月13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3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3月31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本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交换机(以下简称光纤通道交换机)、光纤通道主机总线适配器(以下简称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6月29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8月28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了解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博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博通设计、开发并供应多种半导体设备,业务分为4个部门:无线通信、有线基础设施、企业级存储、工业和其他。
  被收购方博科在美国注册成立,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博科是一家网络硬件、软件和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包括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和IP网络产品(包括以太网交换器、以太网路由器等产品)。
  根据博通和博科于2016年11月2日签署的《合并协议与计划》,博通将收购博科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博通将获得对博科的控制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博通的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和博科的光纤通道交换机存在纵向关联。博通的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和博科的以太网交换机存在纵向关联。博通的光纤通道适配器与博科的光纤通道交换机存在相邻关系。从商品功能、特性、价格等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角度分析,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市场、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市场、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以太网交换机市场、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
  1. 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和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
  半导体是一类介于导体和绝缘体之间具有导电性的晶态固体(通常为硅),经过化学处理后可以传输和控制电流。半导体器件包括单个分立器件和由多个分立器件构成的集成电路。基于终端应用,半导体产品可进一步划分为6个细分领域:数据处理(包括计算和存储功能)、消费品、汽车、工业和医疗、军事和航空航天以及通信。其中通信又分为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
  交换机集成电路属于应用于有线通信领域的半导体产品,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特定买方定制的有线通信专用集成电路(又称为定制芯片,以下简称专用集成电路);另一种是有线通信通用集成电路(又称为专用标准产品或专用标准芯片,以下简称专用标准品)。其中,专用集成电路可进一步细分为以太网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和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专用标准品可进一步细分为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和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标准品。
  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市场和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市场分别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2.光纤通道交换机。
  光纤通道交换机是存储区域网络的重要组成部件。存储区域网络是一种高速数据通信网络,其功能在于将服务器连接到存储设备上。目前,约70%的存储区域网络使用的是光纤通道技术。光纤通道通常在光纤电缆上运行。光纤是一种精益型介质,与其他介质(如铜)相比,数据损耗或损失水平较低。因此,光纤通道适用于数据量大、安全性要求高的行业,其终端用户包括金融服务行业、政府部门、电信和媒体行业等。光纤通道交换机是存储区域网络数据传输的中继设备,通过光纤通道适配器将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相连接,其功能是将光纤通道网络中的数据以帧/组的形式传输到存储设备中。考虑到光纤通道交换机仅能连接光纤通道设备,而无法连接以太网等其他设备,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也无法使用其他非光纤通道交换机,以及光纤通道交换机的技术特点等因素,光纤通道交换机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3.以太网交换机。
  以太网是一种网络技术,通常在铜缆上运行。以太网技术传输数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不如光纤通道。以太网交换机与路由器构成网络的“结点”,功能在于连接网络的不同部分,尤其是在各种子网络间运送并交换数据包。考虑到以太网交换机仅能连接以太网设备,以太网也无法使用其他非以太网交换机,以及以太网交换机的技术特点等因素,以太网交换机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4.光纤通道适配器。
  光纤通道适配器是存储区域网络的重要组成部件,安装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间提供数据输入和输出处理和物理连接。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光纤通道交换机共同作用将服务器和存储设备连接起来。考虑到光纤通道适配器仅能连接光纤通道设备,无法连接以太网等其他设备,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也无法使用其他非光纤通道适配器,以及光纤通道适配器的技术特点等因素,光纤通道适配器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考虑到集中双方及主要竞争者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运输成本不显著,平均运费约占总生产成本低于1%,全球的价格水平相似,最惠国关税为零,不存在其他贸易壁垒或限制,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以太网交换机专用标准品、光纤通道交换机、光纤通道适配器、以太网交换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同时考察交易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在全球及中国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以及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集中后,博通可能会不当使用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保密信息,在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是光纤通道交换机的“大脑”,是光纤通道交换机中成本较高和技术较复杂的部件。博通在上游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市场的全球市场份额为[30-40]%,市场上主要竞争者IBM/格罗方德全球市场份额为[60-70]%。博科在下游光纤通道交换机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70-80]%和[40-50]%,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是思科公司(全球[20-30]%和中国[40-50]%)。
  由于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是按照交换机供应商的要求定制而成。在研发、生产、售后各个阶段,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和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供应商需要密切合作,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供应商因此需获得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授权,并将接触其保密信息,如产品设计图、技术规格、进入市场时间、成本和销售额等。在实践中,双方一般会签订许可协议和保密协议,以实现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的设计和制造。
  由于博通为博科和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生产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博通能接触到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大量保密信息。交易后如果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不转换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供应商,博通可能会通过不当使用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保密信息,以扩大其(当前的博科产品)在下游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的份额。市场调查显示,转换光纤通道交换机专用集成电路供应商需花费2-3年的技术磨合时间且将花费巨大经济成本,还可能会导致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重大延误,因此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短期内转换供应商在商业上并不可行。尽管博通和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签署了一系列保密协议,但本项集中完成后,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对于博通能否遵守保密义务显得尤其弱势,难以识别博通的商业行为是否受益于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保密信息,难以通过商业保密协议监督博通的行为。
  反垄断审查认为,鉴于全球及中国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上,能与集中后博通有效竞争的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数量极为有限,他们之间现有的保密协议难以确保博通不利用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保密信息排除或限制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的竞争。
  (二)本项集中可能在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终端用户同时需要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光纤通道交换机才能设立并运行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由于上述两种产品在功能上相互依存,反垄断审查认为这两种产品具有相邻关系。如上文所述,在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博科2016年全球市场份额为[70-80]%,为市场领导者,唯一主要竞争者思科公司2016年全球市场份额为[20-30]%。在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博通2016年的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40-50]%和[40-50]%,主要竞争者凯为公司(Cavium)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约为[50-60]%和[50-60]%。
  考虑到相关市场结构以及各自的市场力量、市场运营模式等因素,集中后博通可能会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排除、限制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竞争:
  1. 损害互操作性。
  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光纤通道交换机需要相互连通,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的运行。为了确保不同供应商的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光纤通道交换机之间能够顺畅联通(即具备相互操作性),行业内存在特定的技术标准。然而,市场调查显示,仅符合这些标准不足以确保不同供应商的光纤通道交换机和光纤通道适配器组合之后具有最佳的互操作性,从而保障光纤通道适配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使用寿命。事实上,为实现二者之间的互操作性,在光纤通道适配器研发、运行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的合作与配合。例如,在数据传输速度更快的新一代光纤通道适配器开发过程中,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需要向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提供模拟包、产品计划、日志和跟踪记录等信息,以完成确保与光纤通道交换机连接时正常运转的测试工作。这一过程被称作“认证”过程。光纤通道适配器的设计周期一般需两年,在产品最终投入市场的六个月前开启认证过程。在光纤通道适配器产品投入市场后,产品的售后服务也需要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双方的合作在保持客户满意度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集中后,博通可能在光纤通道适配器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减少提供给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的技术合作,或采用其他方式致使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新一代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博通的光纤通道交换机之间互操作性下降、产品可靠性下降、发行延缓。此外,博通可能会在改进自有光纤通道交换机与适配器的互操作性同时,拒绝同步改进与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的互操作性,或通过其他方式区别对待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从而对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 不当使用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的保密信息。
  为保证光纤通道交换机和光纤通道适配器之间的互操作性,供应商之间通常会签订保密协议。博科作为全球最大的光纤通道交换机供应商(全球份额[70-80]%),与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博通(全球份额[40-50]%)、凯为(全球份额[50-60]%)均签有保密协议。反垄断审查认为,博科和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目前的保密协议难以在交易后有效监督博通的商业行为,博通可能会为扩大其自有光纤通道适配器的市场份额而不当使用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供应商的保密信息。
  3.捆绑销售或搭售。
  博科在光纤通道交换机市场拥有重要的市场力量,是全球和中国市场领先的竞争者。在全球及中国,博科只面对一个有效竞争对手思科公司。除市场份额领先之外,博科一直是历史上每代光纤通道交换机的首个推进者,平均领先思科公司15-18个月。博科在全球的主要下游客户为大型原始设备制造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博科及交易后的博通形成买方制约。但区别于全球市场,在中国,下游用户众多且较为分散,最大买方仅占博通销售量的[1-10]%,不具备与博通抗衡的抵消力量。如果博通在交易后通过提供其自有光纤通道交换机和其光纤通道适配器产品的联合购买折扣等方式进行搭售或捆绑销售,中国的下游买方一方面不具备抗衡能力,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国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的趋势,从降低成本和增加获利的角度讲,中国的下游买方很可能会购买搭售或捆绑的产品,从而产生排除、限制中国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竞争的效果。
  (三)相关市场进入困难,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商务部注意到光纤通道专用集成电路、光纤通道交换机、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进入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投资,进入壁垒很高,短时间内难以出现有竞争力的新市场参与者,无法对博通形成有效竞争约束,难以消除此项集中所产生的竞争问题。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博通,并与博通就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博通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建议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博通于2017年7月24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全球及中国光纤通道交换机以及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博通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博通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自有光纤通道交换机与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之间的互操作性不低于与自有光纤通道适配器之间的互操作性水平,不歧视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
  (二)对第三方光纤通道适配器保密信息采取防火墙措施。
  (三)对第三方光纤通道交换机保密信息采取防火墙措施。
  (四)保持中国光纤通道交换机产品市场交易条件,不从事任何形式的搭售或捆绑销售。
  上述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十年内有效,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博通于2017年7月24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对博通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博通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博通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博通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
  商务部
  2017年8月22日

相关附件:
博通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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