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河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资文[2017]1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河南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7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
  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省属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省属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2.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省属企业集团主体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3.因企施策,分类处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合理分类,一企一策,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加强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
  4.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统筹推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一刀切。将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处置重点,将“三煤一钢”作为突破口,与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促进企业扭亏脱困、转型发展。
  (三)主要目标。从2017年开始,在省属企业中全面开展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处置务。2017 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3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8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7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9年,“僵尸企业”处置各项工作基本完成,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全面提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日臻完善。
  二、重点工作
  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特别是面临债务处理难、资产处置难、人员安置难、破产退出难等难题,必须要着眼全局、借势发力、综合施策、破解难题,切实推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界定范围,分类有序处置。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我省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省管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结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僵尸企业”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四类分类处置。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引导优势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采取出售式整的方式,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二)关于债务处理问题。
  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在核实企业债务结构,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处理。
  1.对“僵尸企业”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僵尸企业”债务涉及省属企业集团统贷统还或担保贷款的,要加强银企对接,共同制定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
  3.成立具有金融牌照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融机构购买债权集中处理,解决省属企业集团和“僵尸企业”的债务问题。
  4.设立国企改革发展基金,对处置“僵尸企业”导致负债率上升的省属企业集团,由基金公司注入资本金,并商定一定年限后由省属企业集团回购,以时间换空间,降低省属企业集团的负债率。
  (三)关于资产处置问题。
  “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要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对“僵尸企业”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组建综合性资产经营公司等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台,承接“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由平台公司发挥专业优势,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2.对于因处置不良资产造成的资产损失,根据各省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情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难以承受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负债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3.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切实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难的问题。
  (四)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1.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通过内部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对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待遇标准。
  4.对因实施破产等原因企业主体消亡的,已内部退养的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选择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内部退养职工,企业主体消亡时,为其一次性预留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和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直至退休。
  (五)关于土地处置问题。
  1.对“僵尸企业”退出的国有土地既可交由政府收储,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安置;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对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
  3.对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僵尸企业”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原企业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六)关于依法破产问题。
  1.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最高法院、省高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法院裁判结果的执行,对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问题。
  2.按照省高院统一安排,支持和鼓励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依法减免诉讼费用。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
  3.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加强破产管理人资格审核、认定和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质量;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专门的律师服务团队,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5.对化解过剩产能兼并重组煤矿的涉法涉诉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办理。对于空壳企业,能够清算注销的依法依规清算注销,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清算注销的可依法破产。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财政税收政策。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规定统一申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未纳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的,省政府直接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缺口由省财政解决,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缺口由集团公司自主解决,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探索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争取中央资金、省财政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研究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为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包括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保政策。对于再就业有困难的“僵尸企业”职工,政府负有社会保险接续和帮助再就业的责任。对在职工安置中一次性补齐欠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企业,因欠缴产生的滞纳金,由企业与社保机构协商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金融政策。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出台的有关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金融政策,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推动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不良贷款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按照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采取市场化、法制化手段,通过贷款展期等多种方式实施债务重组,降低企业债务负担,为改革脱困创造有利条件。对承担“僵尸企业”处置主体责任的省属企业集团融资困难的,及时增加信用等级,给予融资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在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的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指导和组织有关省属企业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省属企业集团也要相应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组织精干力量,指定专门机构,明确职责,按时完成处置任务。
  (二)明确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监管部门与有关省属企业集团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因处置“僵尸企业”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工资总额核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属企业集团,国资监管部门适当予以考虑。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尽量简化办事流程、减免有关费用,加快办理进度、降低改革成本。省属企业集团作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明确处置工作总体目标,建立台账、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
  (三)强化督导。建立挂牌督导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强化监督问责。对处置工作开展不力或推进力度不够的省属企业,在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中进行问责。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纳入监事会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关省属企业要建立相应激励与约束机制,企业董事会要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纳入对经理层的考核内容。
  (四)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全面准确宣传破产法理念与制度,广泛深入宣传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意义和成功做法。加强舆情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有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 2018/3/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 粤国资监督[202 2020/8/20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 云国资统财[200 2006/2/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 粤国资监督[202 2021/1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鲁国资[2021]8号 2021/9/9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 苏国资[2016]11 2016/11/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会关 粤国资审计[201 2012/4/23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 苏国资[2016]11 2016/1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 豫政办[2018]83 2018/12/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省 苏国资[2016]11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