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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7]8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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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编办牵头编制的《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苏州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9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完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在苏州工业园区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以更彻底的放权、更有效的监管、更精准的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基层政府治理架构,加大建设简约、便民、阳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力度,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苏州打造成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创新创业活力强的地区,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和争当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先行军排头兵注入新动力、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法治精神在改革中的推动和规范作用,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平稳有序。
  (二)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找准改革突破口,精准发力,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问题。
  (三)坚持务求实效。把便利创业创新和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作为改革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求真务实、务求实效,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四)坚持协同配合。建立上下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审管协同、实现无缝对接,增强服务意识、细化服务内容,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五)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谋划改革的总体框架、主要目标、路径选择、方法步骤,注重前瞻性、整体性、衔接性,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市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事项。
  按照“撤一建一”原则,撤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挂“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市政务办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相应调整。首批将市交通局、安监局、工商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教育局、经信委、民政局、农委、食药监局、司法局、文广新局等13个部门的51个审批事项,按“成熟一项、划转一项”原则稳步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统一行使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详见附件3表7)。划转事项中,原由各部门委托至各市、区相关部门(分局)办理(初审)的事项,划转后由行政审批局委托至各市、区相关部门(分局)办理(初审)。划转事项清单由市政府在7月底前发文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在各相关部门事项操作流程梳理到位、人员业务培训到位基础上,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审批事项重新研究制定审批标准、业务流程,加强审批人员培训。按照已出台的“不见面”审批(服务)方案和清单,大力推动“不见面、代办制”服务。按照“积极有序、稳步实施”要求,市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做好模拟运行和压力测试工作,着力检验相对集中审批后的标准、要素、流程、环节、监管等方面的协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力争7月底前按新的体制和机制正式对外运行。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配合,有序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无缝切换,确保改革过渡阶段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掉线。(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相关部门)
  (二)明确划转人员和编制。
  根据划转事项的流程、环节和办件量等情况,结合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要求,科学制定划转人员及编制数量方案。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涉及事项划转部门的13名行政编制人员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人员标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从事所划转事项审批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男性年龄45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大学以上学历。划转部门提供的划转人员名单应多于确定的划转人数,并优先考虑后备干部,供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借调15名工作人员至市行政审批局。借调人员标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熟悉所划转事项的审批工作,身体健康。借调期间,视同挂职(详见附件1)。将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编制和人员整体划入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政务办、市相关部门)
  (三)制定市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
  新组建的市行政审批局要按照上下衔接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界定本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部门责任,尽快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工作,抓紧制订“三定”规定草案,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由市政府审批。“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仍按政府机构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部门责任清单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市相关部门)
  (四)明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建立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要按要求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形成行政审批局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7月底前,逐条逐项列出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制定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强化相关部门联动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工作缺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充分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信用办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市纪委(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探索廉政承诺责任制、个人报告核查制等,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要素全公开、行为全监督、过程全透明,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行使,杜绝权力寻租空间,确保行政审批局高效、规范、廉洁运行。(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经信委〈信用办〉、市纪委〈监察局〉、市相关部门)
  (五)调整市级部门许可监管处室。
  根据市级行政审批标准化清单,市政府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均要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整合组建“行政监管处”,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交由行政监管处行使,以加强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详见附件2)。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做好相关机构、职能和领导职数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市编办、市相关部门)
  (六)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区。
  按照“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要求,将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的权限明确由各市(县)、区行使。事项下放后,市级各部门要主动和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督促各市(县)、区制定承接事项的具体方案,确保“放得下、接得住”。制定法律法规规定仅限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省级部门委托市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下放至各市(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下放至各市(含吴江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下放至姑苏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首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等7张清单(截至2017年6月,见附件3),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其余仅限市级审批的事项,也要制定时间表,逐步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加快做到“一枚印章管审批”。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受委托实施事项和其他暂不划转事项,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实行集中审批,并推行“一门式、一窗式”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市级权力事项清单,制定“三集中、三到位”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整合调整市级执法机构。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系统推进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理顺职责关系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推动执法力量整合和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执法队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根据先易后难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分步推进各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抓紧推进改革条件已经成熟的农业、人社、卫生计生等领域改革工作。按照行业改革的统一要求稳步推进交通、环保、安监、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等领域改革工作。厘清市、区两级执法职能,对于确宜属地执法的事项,下放到各区,由各区整合相关执法力量。(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强力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各责任部门要明确重点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政府治理新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纳入首批试点的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尚未纳入首批试点的市(县)、区也要按试点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夯实工作基础。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委、市政府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改革试点工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各部门要把改革试点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工作中推诿扯皮、庸政赖政的部门,依据相关问责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首批划转(借调)市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表
  2.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调整情况
  3.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仅限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等7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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