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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7-24
实施时间: 2017-7-2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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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关系、分类指导。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是强化监管、提升能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准入机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明确支持重点,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效率。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公开择优、优胜劣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合理确定承接主体资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重点领域和项目。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服务项目。要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四)探索多种有效方式。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五)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探索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验收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社会组织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对社会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
  (六)加强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购买主体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官方网站公告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资料、承接主体资格、采购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划采购时间等信息。项目实施时,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及时发布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三、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一)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培训活动。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体系,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监管机制。省民政厅要结合法人库一期项目建设,升级安徽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失信社会组织的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实现在信用安徽网站公开。
  四、做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形成合力。要加强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要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绩效评价。
  (三)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要求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各级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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