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7]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7-13
实施时间: 2017-7-1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3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6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33%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330元的,补齐至233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7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附件: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 沪人社养发[201 2010/1/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辽劳社发[2006] 2006/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 苏财社[2012]33 2012/3/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 沪人社养发[201 201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0] 2020/7/8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 豫劳社养老[200 2006/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 赣劳社养[2002] 2002/9/3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晋人社厅发[201 2011/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 京人社养发[201 2016/8/4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5年贵州 筑劳通[2006]53 200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