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7]1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6-23
实施时间: 2017-6-23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规章,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4)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5)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要做好统筹衔接,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列为清理重点。
  二、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组织落实
  (一)省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我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实效。省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下发省政府需要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推进清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清理结果填报,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规章清理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报送省法制办,具体报送格式另行通知。
  四、清理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梳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举措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举措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省政府各部门要于7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省法制办。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7月20日前,将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进行统一审查和修改后,于10月15日前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地、各部门认为现行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法律规定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7月30日前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对有关清理建议和修改方案进行汇总研究并修改完善后,于8月15日前报省政府。
  (四)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需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和汇总统计表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汇总整理后,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五)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联 系 人:高珊珊、许田
  联系电话:62603087(传真)、62601823、62999824;
  邮    箱:sfzbxzfzc@
  附件:1.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5.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6.清理工作联络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 黑国税发[2017] 2017/9/2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六稳”“六 琼府办[2021]72 2021/12/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云政办发[2018] 2018/5/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 赣府厅发[2022] 2022/1/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甘政办发[2021] 2021/3/8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沙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湘政发[2022]15 2022/8/16
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 国办发[2022]37 2022/10/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 豫政办[2021]62 2021/10/27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甘政发[2018]19 2018/2/14
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