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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17]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7-18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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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打造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建设;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园区建设;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五)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
  (六)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对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于企业建设项目采取按投资比例补助的方式,补助比例不超过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制定指南。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和评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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