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资本[2017]48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7-7
实施时间: 2017-7-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和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做好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是指资本预算安排明确为费用性、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涉及的有关专项工作资金。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是加强费用性资金管理、推进相关专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预算管理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处置“僵尸企业”补助,以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以后年度将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资金类别。
  三、获得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均应报送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填报相关统计表格数据为主,统计表格包括各专项资金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见附件)。其中:明细表主要填报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涉及的业务数据等;汇总表主要填报截至本季度末收到费用性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率等。以后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其他专项费用性补助资金将另行下发有关明细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特殊事项,应在备注中或另附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四、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其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获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应从2017年第二季度开始报送,之后获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应从收到预算资金当季起报送。
  五、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资本预算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季报数据和情况的收集、审核和填报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及时。各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按时将季度报告纸质版一式3份,加盖集团公章,并与电子文档(EXCEL和PDF盖章扫描版)一并报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附件:
  1.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本预算补助资金执行季度表(2017年度)
  2.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资本预算补助执行季度表(2017年度)
  3.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资本预算补助资金执行季度表(2017年度)
  4.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执行季度表(2017年度)
  5.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资金季度使用情况汇总表
  国资委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成府发[2017]2号 2017/2/1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渝财企[2013]56 2013/11/4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属企业 晋国资收益[201 2014/9/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 京财国资[2011] 2011/3/1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属企业 津政发[2010]54 2010/12/2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2013/4/1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 2020/9/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鲁政办发[2013] 2014/1/1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丽财资产[2014] 2015/1/1
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数字资源库建设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 财办文资[2014] 20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