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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7]5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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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电子文档可到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查看、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联系人:政策咨询 陈姚宇璐0571-88803920
  材料受理 凌振宇 0571-88803925)
  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要求,念好财政“新、绿、实”三字经,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版,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本地实际,把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扶持范围
  (一)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开发县不超过2个。
  对于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整、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5〕34号)的要求,提前编制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8-2021年)(草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补助;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扶持政策
  (一)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规模不低于45万元(含,下同),不超过90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执行,即市县财政资金与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0.8:1。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先建后补项目按《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意见的通知》(浙农综办〔2017〕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农信担保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配套提供与财政补助等额的政策性担保,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市、县(市、区)农发办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同时对两类贷款申请贴息。贷款实际发生后,项目单位于2019年1月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结算工作另行布置。
  单个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国家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省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列入省农发办2019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按规定结算后,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在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预算中列支。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
  3.已申报2018年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的项目。
  4.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单位申报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
  6.其它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等。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财政补助项目
  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为财政局和农发办,下同)申报;开发县农发办经初步评审后向设区市农发办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及材料;设区市农发办按规定组织评审,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符合政策规定并通过评审的2018年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报省农发办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二)贷款贴息项目
  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开发县农发办申报,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向开发县农发办推荐;开发县农发办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2019年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抄送设区市农发办,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财政补助项目
  涉农企业申报须向开发县农发办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相关附件中应含2016、2017和2018年是否已申报其他财政扶持项目的情况说明及附开发县农发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修订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等有关资料,可到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照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
  设区市农发办组织评审后上报的备案材料包括:设区市财政局上报文件、市级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以及开发县申报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电子版(文件、评审意见和可研报告为扫描件,汇总表为excel格式)发送至邮箱nfbcyh@。需要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一并报送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8-2021年)(草案)。
  (二)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单位须编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简要描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及附开发县农发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项目单位应合理预计申请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和付息额,计算预计贴息额的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开发县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2019年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申报文件和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fbcyh@。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要继续规范和加强项目申报与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拟连续扶持的项目单位或扶持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审核工作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并作出书面承诺。开发县农发办须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各地农发办要指导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土地征用款、不动产购置费、预备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不得擅自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对自筹资金不作要求。
  (四)各地农发办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筛选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对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须通过当地财政局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省农发办将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指标额度、设区市上报评审意见的备案审查情况及各地工作质量考评结果等确定产业化发展项目和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
  (六)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开展的产业化发展创新试点,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1.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xls
  2.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xls
相关附件:
附件1: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xls    
附件2: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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