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7-20
实施时间: 2017-8-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 金地税政[2010] 2010/11/8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温州市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12/6/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9] 2009/2/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 内地税发[2003] 2003/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苏地税发[2006] 2006/4/4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 鲁税三字[1987] 1987/3/1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 青地税发[2005] 2005/11/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厦国税函[2005] 2005/5/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 金市地税政[200 2001/9/2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