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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7]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7-21
实施时间: 2017-7-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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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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