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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7]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28
实施时间: 2017-3-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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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黑龙江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精神,加快推进复制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改革事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改革事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改革事项。
  (二)在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改革事项。
  二、复制推广的任务分工
  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对口原则,主动承接复制推广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复制推广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推进措施。在综合保税区复制推广的7项改革事项,由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负责,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新区等要参照复制推广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改革事项,积极开展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为总召集人,省商务厅牵头,国税、工商、民政、质监、环保、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负责统筹推进复制推广工作,督促各负责部门确定改革事项、时间节点和可检验成果等,适时开展督查,并汇总情况报省政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任务分工,责成专人负责,承接复制推广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承担任务,并将推进情况于每季度初报送省商务厅。
  (二)加强沟通协作。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掌握政策动向,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改革事项推进方案;及时跟踪掌握国家有关部门复制推广信息,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反映我省在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接受国家对复制推广工作的指导。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起到牵头作用,积极协调配合部门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三)加强调研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省情和本地、本部门实际,围绕需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切实放大政策效应。同时,要加大对复制推广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政策内容。
  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哈尔滨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负责领导、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商务厅(联系人:谭玉学、戴昕,联系电话:0451-82632916、82627291,电子邮箱:hljkfq@)。

相关附件:
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任务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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