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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规[2017]2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7-13
实施时间: 2017-7-13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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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做好我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重要工作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工作,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二)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
  (三)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筛选推荐项目企业。按照《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文件附件)中“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要求筛选我省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项目库,并向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银行所属机构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相关银行机构推荐。银行机构对推荐项目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与实施机构和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是否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及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项目相关市场主体的具体事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监督债转股项目的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推动有意愿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并适当公开。监督对象企业、实施机构和银行机构在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三)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有条件的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可建立债转股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与各类基金进行合作。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四)加强参与主体行为约束。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联网,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研究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鼓励具备适当资格和条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五)多种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组织实施
  建立黑龙江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任副召集人,省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工商局、省法院、国资委、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总体沟通协调,牵头组织推动对象企业与债权银行、实施机构的对接工作。省工信委负责筛选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实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潜在对象企业,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项目库,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对象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参与组织对象企业与债权银行、实施机构的对接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对出资企业金融债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向省工信委推荐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加入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项目库,组织有意愿进行市场化债转股的出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组织债权银行对对象企业实行市场化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论证,组织有意愿的债权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以及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及股权退出时债权银行和实施机构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等部门引导推动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债券发行和组织市场主体与省内现有各类基金对接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负责研究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制定引导激励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财政支持措施。省人社厅负责协调做好维护债转股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协调工作。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法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和实施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研究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市场化债转股风险防范体系。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服务与监督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银行、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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