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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若干措施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规[2017]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1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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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出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按照国务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要求,再组织10-15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产能过剩等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积极主动与驻省央企发展协作配套产业,通过产业链整合实现兼并重组。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省国资委、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配合)
  (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条件,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兼并重组资金。引导各类投资基金重点关注和支持我省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在省内征集、推荐企业并购融资需求项目。(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财政厅、工信委、发改委配合)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三)落实降杠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降杠杆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防止企业过度负债。(省国资委、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省工信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四)分类清理盘活企业闲置和无效资产。省直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制定出台清理闲置和无效资产工作方案,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为闲置和无效资产交易转让奠定基础。通过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形式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及各类重资产。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省国资委、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金融办、发改委配合)
  (五)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抓住国家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资产证券化产品常态化发行的契机,积极开展以不动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打造高品质物业,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住建厅配合)
  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六)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工作。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搭建银企对接机制,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落实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政策,缓解暂时遇到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企业的资金紧张等问题,解开债务链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资金统筹使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省国资委、财政厅、工信委、金融办配合)
  (七)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引导企业利用公司信用类债券创新产品门槛降低、政策放宽的机遇,推动企业通过发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以及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省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推动市、县落实工业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省金融办、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八)加快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发挥好鑫正担保集团省级再担保机构职能作用,适时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支持市、县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开展业务,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吸引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合资设立法人融资担保机构。(省金融办、财政厅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九)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参照国家已经开展的债转股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债转股重点领域,建立银行债转股“项目库”,组织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对接,由三方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工信委配合)
  (十)鼓励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需要适时组建第二家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国资委、工信委配合)
  六、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十一)有效利用并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充分利用国家对东北地区企业和贫困地区符合条件企业上市(挂牌)优先支持的政策,落实省内上市(挂牌)补助政策,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挂牌)。按照国家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导向,对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整合,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推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效对接。(省金融办、工信委、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十二)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推动省内工业投资基金、林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加快实质性运行,鼓励其参股设立重点领域投资子基金。加快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向国家积极争取将我省列入“投贷联动”试点省份,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投贷联动”,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加强与中国保监会战略合作,加大保险资金引入力度。(省金融办、工信委、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配合)
  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十三)健全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组织。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中介机构,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工作,维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法院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八、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十四)落实降杠杆财税等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行为,按规定享受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全面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等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及时查处违规收费案件,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配合)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将各部门掌握的降杠杆相关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统一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建立健全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督促企业和个人及时归还债务。(省工商局牵头,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十六)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金融市场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对杠杆率偏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风险资产占用、规范非标准化同业业务,提高资本净额等措施,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和信息共享,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制定出台配套措施,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配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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