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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17]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7-17
实施时间: 2017-7-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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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相关规定,我厅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未按时完成变更备案、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信息不一致的问题,现将整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8家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未保持设立条件原因
  1 湖北国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2 湖北海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3 湖北天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4 武汉经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5 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名合伙人均撤销注册
  6 湖北法正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7 湖北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8 湖北德瑞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仅4名股东年检通过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的规定,现责令上述8家会计师事务所在60日内整改,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上述各所主任会计师应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财政部24号令规定的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将采取实地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期满后仍未报送证明材料并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撤回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合伙人(股东)资格注销需办理变更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3家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变更原因
  1 武汉正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名股东注销注册
  2 丹江口汉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名股东注销注册
  3 湖北神农架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名合伙人注销注册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规定,现责令上述3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发文之日起60日内改正,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由主任会计师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改正情况报告及变更备案材料。省财政厅将对改正情况采取实地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告,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全省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三、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10家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2 武汉利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3 武汉融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 武汉嘉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5 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6 武汉中卓会计师事务所
  7 武汉贝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武汉浦新会计师事务所
  9 武汉道威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 湖北永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第十三条“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的规定,现责令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从发文之日起30日内补提职业风险基金。由主任会计师于8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做专题汇报,同时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和合伙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书(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省财政厅将对上报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告,并通报国资委、政府采购中心,建议限制不注重风险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政府采购,在公开招标分值测算时予以扣分。
  四、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信息不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40家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不一致信息项目
  1 湖北普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2 湖北楚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
  3 湖北海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4 湖北国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5 武汉中鑫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6 湖北喜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7 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
  8 武汉鑫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9 湖北汉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10 湖北天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11 湖北伟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12 湖北冠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
  13 武汉大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14 湖北源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15 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16 湖北德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17 湖北鑫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18 武汉朝晖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19 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20 武汉华中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21 武汉东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22 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23 武汉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24 武汉东元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25 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住所
  26 武汉济信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住所
  27 武汉天海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28 武汉双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29 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30 武汉明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31 湖北法正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32 湖北郧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法定代表人
  33 湖北盛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34 湖北嘉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35 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36 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37 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38 湖北明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股东
  39 湖北公安真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40 湖北大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述4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省财政厅行政许可审批信息不一致,涉嫌存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列举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根据《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责令上述40家会计师事务所在90日内改正,做到行政许可审批信息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上述各所主任会计师应于10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改正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通知和财政部24号令规定的变更证明材料。逾期仍不改正的,省财政厅将合同省工商局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通报》,将未改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由财政部门、工商部门联合进行经营查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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