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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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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电子邮箱:zjscztzhc@
  传真电话:0571-87057610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有关代收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放管服”等改革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公安部门管辖道路交通违法(以下简称“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协同创新,建立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交通违法处理、罚款收缴体系,持续完善和优化服务。
  (二)工作目标。
  着力推进公安、财政和代收机构等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互联互通,构建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功能互补的交通违法处理及罚款缴纳服务运行体系。
  (三)基本原则。
  ---服务便民利民。双向打通高速公路交警与地方交警处罚权限,优化交通违法罚缴业务办理流程,丰富交通违法处罚及缴款运行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预算法》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和优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缴款渠道体系,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
  ---推进安全有序。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加强协同,强化服务保障,确保交通违法罚缴业务运行安全、资金安全和数据安全,有序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试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开放车辆登记地地方交警对省内高速公路(不含杭州绕城高速,下同)、铁路、萧山机场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开放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下辖各支队、铁路公安交警支队、萧山机场公安交警支队处罚窗口处理所在辖区内登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权限。
  二是构建政务服务网网上缴款、全省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和跨省异地缴款等有机衔接,全省一体化的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是推进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日常划缴处罚地国库,按季调库,年终按违法发生地清算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
  二、改革推进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地方交警”)下属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开通处理本地(设区市)登记的机动车在省内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管辖区内的监控记录违法行为处理权限。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通其所在设区市登记的机动车监控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同一车辆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既可以选择车辆登记地地方交警部门处理窗口、也可以选择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铁路公安交警、萧山机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窗口,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直接使用本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六合一”系统处理账号,以本单位为处罚机关制作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着力推进建立以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为主体、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为补充,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体系。
  1.罚款缴纳。交通违法当事人通过网络、窗口或现场等渠道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办理交通违法罚款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通过“交管12123”及省内交警网上自助处理平台一次性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罚款缴纳业务;②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后,选择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或在浙江政务服务APP“公共支付”应用的“交通违法缴款”输入处罚决定书号或驾驶员身份证号等要素查询并缴纳罚款,或者使用具有扫码功能的APP扫描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或条形码后办理缴款;③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窗口、办公场所提供的刷卡机具、自助服务终端等载体采用刷卡等方式缴纳罚款。④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代收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金融服务点,就近选择相应网点缴纳罚款。此外,外省驾驶员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我省指定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银行在省外的营业网点等渠道缴纳罚款。
  2.资金退付。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办理退付的,由交通违法当事人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系统传输延迟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重复缴款的,由后缴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交警部门受理退款申请并办理处罚回退等业务。
  (三)推进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按违法发生地实行按季调库、年终清算的资金管理模式。
  1.日常资金划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并收缴的罚款,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处罚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划解当地国库。全省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的罚款资金以及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划解省级国库。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季编报交通违法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通知有关财政部门办理调库事宜。市县缴入国库交通违法罚没收入超过按照违法发生地统计罚款资金数额的,超出部分按照省财政厅通知从市县国库调入省库;反之则由省财政厅填制国库更正通知书,从省级国库调入市县国库。
  2.年度资金清算。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按照违法发生地实行统一清算,2017年清算时间口径定为6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年度清算时间口径为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全省按违法发生地、处罚地等口径统计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地收缴罚款金额与按违法发生地统计的罚款金额差异部分且未执行调库处理的地区,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市县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四)票据提供。浙江政务服务网、代收银行营业网点、金融服务点等渠道收妥罚款缴纳业务后出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需要财政票据的,6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缴款凭证到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地点获取。
  三、具体工作部署
  (一)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分阶段推进。6月1日开始,开放地方交警处理省内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交通违法行的处罚权限。 月 日开始,开放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处理对应设区市地方路面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权限。
  (二)交通违法发生地罚款归属认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发生地罚款归属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其中,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下辖各支队、铁路公安交警以及萧山机场公安交警等门管辖区域统一认定违法地为省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外,但车辆登记在我省且由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的,处罚地视同违法发生地。
  (三)全省一体化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对账平台建设。按照上述确定的交通违法处罚权限及罚款缴纳规则,建立对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全省集中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对账平台。完善优化全省一体化平台功能,通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互联互通,实现代收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通缴。全省高速公路、金华市全市范围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纳入首期试点,待运行稳定后扩大至全省。
  (四)各市公安、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一张网”建设总体部署,将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作为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的主渠道。原则上除基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建立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理银行提供缴款渠道外,各地其他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接的缴款渠道原则上均应予清理关闭。确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关闭的,年底前由设区公安局、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五)我省(不含宁波)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暂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相应代理银行需同时受缴款地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委托,否则缴款人无法在所在省市相应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业务。
  (六)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代收渠道接入实施工作,实现代收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通缴。各地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的,要求在9月底前全面开通上述银行营业网点代收渠道;委托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信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代收渠道,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柜面代收渠道实施工作;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的,原则上要求年底前全面开通营业网点代收渠道。
  四、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与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代收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拒收行为,由委托地财政、人行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代收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规程。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制定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做好服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收机构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代收商业银行省分行要建立健全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二)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人民银行、代收机构要保障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涉及信息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运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设立服务电话、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群众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要安排专人值守,受理和协调解决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缴款人顺利完成缴款。各代收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推诿、搪塞。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收机构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支持单位,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强化宣传培训,确保这项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起草说明
  近年来,我省公安、财政部门在提高执法效率、探索拓宽缴渠道、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与我省“一张网”建设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未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人分布广泛且流动性强,同时按照我省财政体制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罚款等属于省级财政收入,地方路面交通违法罚款归属市县财政。原先在操作中,当事人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地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由高速交警和地方交警分别处理。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处理难、缴款难、征缴成本高、资源共享不够等现象。
  近期,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放管服”“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作出总体部署,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推进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依托省政府“一张网”,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互联互通,双向打通高速交警与地方交警处罚权限,推进交通违法“一站式”处理,尽可能实现利民便民。
  同时,为确保财政体制稳定,避免因交通违法收缴一体化改革对省市县财力造成冲击,经研究确定全省交通法罚款以违法发生地作为划分标准确认财力归属。具体操作方式为:罚款征缴环节,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规定,罚款缴入处罚地国库。省公安厅交管局按季编报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省财政厅审核后落实调库,年终纳入财政体制结算。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研,主动对接公安部等国家部委,争取相关部委大力支持,前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现根据研究讨论意见,起草了《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具体工作作了部署,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因该通知涉及对代收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拟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现拟征求市县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以及代收机构意见,并挂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会同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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