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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7]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23
实施时间: 2017-6-2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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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等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9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随机抽取本辖区内5家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延伸的客户需涉及服务业(商品流通及技术服务),原则上不少于5户。
  (二)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开展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今年重点选择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二、进一步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联合省注协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并对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整顿和规范会计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工作
  1.专项整治重点。一是“回头看”。关注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二是“清挂名”。从人员薪酬、社保缴费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三是“看收费”。对于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业务要重点核实,从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报告数量与审计人员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入手,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四是“理变化”。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而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规避处理、逃避检查等问题。五是“查报备”。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者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检查,从查看未报备原因入手,找出问题线索深入检查。六是“加关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或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关注。
  2.执业质量检查重点。2017年度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主要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3.依法处理处罚。一是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问题的,移交会计管理机构和省注协依法追责。二是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作出行政处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会计信息质量存在问题的,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完善分类监管制度
  在2016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试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2016年监管情况,进一步充实、细化分类指标。A类为大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负责分类监管;B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C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D类为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日常监管重点。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B、C、D类会计师事务所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如组织自查、提出警示、监管谈话等。
  (三)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制度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实现随机抽查。其中:对B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C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存在违规线索的D类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限制。2017年随机抽取的检查名单及检查方式见附件1。
  2.建立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本次检查将采取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检查和委托设区市财政部门检查两种方式,检查人员随机选派。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总结信息材料。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专项总结。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报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意见建议。
  (3)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报送当地代理记账机构的总体情况,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2.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附件2、3)、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上述材料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联系人:周学伟;联系电话:88065006)。
  (二)考核评价
  省财政厅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财政监督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监督力量,切实抓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努力抓出成效。要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障检查顺利开展。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积极探索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查处问题进行逐户公告,并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信用浙江建设有机结合。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五)各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被查准备,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附件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及检查方式
  附件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3:代理记帐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及检查方式.xls    
附件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代理记帐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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