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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7]7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6-6
实施时间: 2017-6-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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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问题的认识
  (一)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近年来,我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高利贷问题在我区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治化、市场化、群众化为导向,坚持疏堵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的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三农事业部,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在苏木乡镇布设网点。引导规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设立营业部,推广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村牧区中低收入妇女群体的成功经验,支持区内外企业在农村牧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内政办发﹝2015﹞108号),实现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打造升级版的“助农金融服务点”,拓宽服务领域,提供取款、缴费、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县县成体系、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增加信贷投放。确定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7个地区为试点地区,在征得农牧民同意的前提下,试行以农牧民财政补贴增信方式贷款,金融机构按照1:5比例放大,实现农牧民可贷能贷,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贫困旗县(市、区)、牧业旗采取财政存款倾斜、按信贷规模奖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旗县(市、区)存款用于当地贷款。人民银行加大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行支农债、小微企业债,扩大支农支牧资金来源;创新支农支牧系列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农牧户信贷模式,开发与农牧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信贷产品;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规范收费,使用简明易懂的合同文本,提供蒙汉双语服务;完善差别化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三牧”信贷投放内在积极性。2017年,在保存量的基础上计划新增农牧户贷款350亿元。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府+银行+保险”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涉农涉牧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涉农涉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组织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主板及境外挂牌上市。支持涉农涉牧企业优先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鼓励涉农涉牧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四)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试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重点在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鄂温克旗和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开展工作,为民间投融资提供借贷登记、合同鉴证、风险咨询等服务,以利率指数形式引导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金融办)
  三、 推进农村牧区资产抵(质)押担保融资工作
  (一)加快“两权”确权颁证进度。以着力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重点,加快推进承包土地(草牧场)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确认工作。建立“两权”抵押、评估、流转、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流程,加快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在全区10个“两权”抵押试点旗县,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牧业企业以承包土地(草牧场、林地)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
  (二)创新抵(质)押方式。鼓励农村牧区家庭以保单、设施农业、标准仓单、农牧业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等作为抵(质)押担保品进行融资。在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试点存栏畜禽抵押贷款,盘活农牧民资产,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四、提升保险兜底保障水平
  (一)不断提高农牧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积极推广农村牧区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给付险、大病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为参保农牧民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放大倍数优势,减轻农牧民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
  (二)试点开展产值保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赤峰市巴林右旗、翁牛特旗,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后旗6个旗(市)开展产值保险试点;支持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呼伦贝尔市4个牧业旗开展政策性肉羊、肉牛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内蒙古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农村牧区综合保险服务水平。在农村牧区加快普及蒙汉双语保险合同文书,简明表述相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加强地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切实提高赔付效率。(责任单位:内蒙古保监局)
  五、增加农牧民资产性收入
  (一)完善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龙头企业+基地+贫困户”模式,采取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让贫困户在产业链增值中增收。引导贫困农牧民通过土地、林地、草牧场等资源流转获得收益,量化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使农牧民获得长期稳定的资产性收入。着力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扶持其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业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借助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建立和完善农牧业期货市场信息传导机制,畅通传输途径,使农牧民和农村牧区生产组织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增强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的意识,逐步实现从农牧业生产者向农牧业经营者的转变。落实自治区与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签订的战略协议,积极推动优质马铃薯、牛羊肉等优势农畜产品成为期货品种,拓展农牧业期货业务。(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内蒙古证监局)
  六、依法依规处置高利贷
  (一)稳妥处置存量高利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农牧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贷款贴息政策。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等重点地区试点开展高利贷置换工作。对经教育调解能降息延贷的放贷人、放贷组织,试点地区应组织双方重新签订合法借贷合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借贷人,试点地区逐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进行置换;对教育劝导无效的放贷人、放贷组织,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依法处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处置非法讨债和恶意逃废债。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讨债人和团伙,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高利贷纠纷要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的舆论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各金融机构将恶意逃废债的个人和组织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农村牧区信用体系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信用等级高的主体扩大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实行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二)实现农牧户借贷基本信息建档立卡全覆盖。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牧户借贷基本信息建档立卡工作,全面掌握农牧户借贷、财政补贴和生产生活信息等,解决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农村牧区信贷供求矛盾。(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探索研究牧民征信指标体系。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深入调研牧民生产特点、生活习俗和消费习惯等,研究设计牧民征信指标体系,从制度上逐步解决牧区普惠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推进落实。各盟市要成立高利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高利贷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情况要迅速反应、有力应对、妥善解决。自治区从2017年开始将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行业监管和自律。发挥各级银监部门行业监管和银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防止银行惜贷、拒贷和过度授信,定期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定期公布自律公约执行信息,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信贷管理,加强贷后检查,严禁向发放高利贷的组织和个人贷款或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
  (三)发挥基层工作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部门单位、基层金融网点贴近群众的优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涉农金融机构信贷员、综合治理网格员、农经站监管员、农牧业科技特派员等摸底掌握农牧民生产经营有关情况,评估还款能力,严防因过度消费、举债和到期还款来源不足被迫拖入高利贷。(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教育引导。加强农牧民金融常识和财务核算教育培训,提高其科学理财、适度借贷和风险辨别能力。编印发放《农牧户借贷指南》蒙汉双语宣传册,制作播放高利贷危害警示专题片,利用农村牧区带有地方特色、生动形象、易记易懂的墙体广告,引导农牧民选择正规信贷产品,远离高利贷。(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金融机构)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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