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2-20
实施时间: 2017-2-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7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完善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1.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
  2.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3.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4.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5.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有关部门)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6.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
  7.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单位、诚信个人给予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等涉及公共资源行政许可的部门)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9.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10.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1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府网站和“信用山西”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2.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13.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4.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15.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高法院、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
  16.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等)
  17.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8.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责任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有关部门,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银监局、省网信办)
  19.对严重失信主体,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涉及公共资源行政许可的部门)
  20.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22.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23.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旅客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责任单位:省高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银监局)
  24.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25.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金融办)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26.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27.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28.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
  29.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30.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安厅)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31.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根据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奖惩发起与响应的各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十六)实施跨区域协同联动。
  32.鼓励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协同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33.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山西”网站。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34.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在企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35.司法机关在“信用山西”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高法院、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36.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37.加快建立健全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地、本行业信用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8.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
  3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0.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等)
  (十九)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41.有关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推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守信实施激励,对失信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2.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推进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并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43.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积极参与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
  (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44.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省法制办)
  45.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46.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4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48.各市、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49.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省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50.继续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51.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市、各部门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52.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53.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4.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及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55.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各级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56.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效。(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57.鼓励有关市、县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58.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改财金[2017] 2017/12/25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 发改财金[2018] 2018/2/2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18] 2018/12/21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5]24号 2016/10/12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 发改财金[2016] 2016/7/8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发改财金[2018] 201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