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7]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7-7
实施时间: 2017-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职能,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我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步伐,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省自2007年开始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省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方面直接管理到县,提高了财政资金运转效率,促进了财力下移。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最大程度发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优势,加快构建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财力保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县级财政实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试点县(市)开发区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试点县(市)经济辐射功能;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加快财政资金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稳妥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有关条件确定改革进度,不搞“一刀切”,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先行先试,积累改革经验。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在确保所在市与试点县(市)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支出)进行调整。
  ——权责明确,协同发展。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合理确定省、市、县支出划分,加强省级调控功能,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统筹协调发展。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此次纳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县(市)为:长治襄垣县、忻州原平市、晋中介休市、临汾侯马市、吕梁孝义市、运城永济市。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四、改革内容
  (一)财政体制。
  改革后,试点县(市)与所在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市级不再参与分享试点县(市)的财政收入(含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同)。试点县(市)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及省级外全部留归试点县(市)。改革前,市级原分享试点县(市)的各项收入,按保存量的原则仍划归市级,由试点县(市)作为基数上解省,由省通过结算补给市级。
  按照财力与事权及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改革前,市级通过自身财力安排给试点县(市)的各项配套支出仍由市级承担。市与试点县(市)按应配套数核定并经双方确认后,由市级作为基数上解省,再由省直接补助到试点县(市)。改革后,因扩围、提标或新出台等各项新增支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由省与试点县(市)两级负担,市级不再承担对试点县(市)新增支出。
  (二)基数划转。
  以2016年为基期,对改革前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等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经市与试点县(市)双方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对市级在改革前出台的对试点县(市)的帮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执行,到期后由省级再相应核定补助基数。
  (三)管理方式。
  1.省财政直接核定试点县(市)财政体制,所在市不得出台任何集中试点县(市)收入或转嫁支出责任的政策。
  2.省财政将各类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试点县(市),加大对试点县(市)的帮扶力度,提高试点县(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3.省财政直接对试点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
  4.地方政府债务直接管理到试点县(市)。改革前试点县(市)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有偿资金等到期后仍按原规定分别偿还;改革后,新增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各类债务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偿还。
  5.省国税、地税等收入征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市)。
  6.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直接与试点县(市)办理。
  7.省财政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市)。
  8.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仍作为所在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并报省级备案。所在市继续对试点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财政预算执行月报、预算执行分析、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和考核等,仍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市级财政汇总和布置。
  9.社保基金预算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目的在于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全省改革发展动力,服务全省转型综改发展大局。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本位主义和短视行为,认真做好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市要继续发挥好对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推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期完成好此次改革工作。试点县(市)要增强机遇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抓住此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有利契机,增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深化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切实发挥好标杆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为下一步我省全面推开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累经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快省直管县[市]改革发展 豫政办[2014]15 2014/10/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 甘政发[2011]1号 2011/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 湘财预[2010]10 2010/3/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 湘发[2010]3号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