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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库[2017]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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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现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范资金存放行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防范资金安全隐患、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关于我省加强和规范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行为。
  (一)关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除国家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关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省级部门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设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存放银行,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二)关于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财政专户开立和变更等,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律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2)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代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3)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1)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资金存放银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2)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省级预算单位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由预算单位履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决定是否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及存款规模。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3)设区市及非省财政直管县预算单位开展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由设区市财政局规定。省财政直管县预算单位开展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由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三)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财政部及我省对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资金存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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