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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7]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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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监[2017]5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提升执业质量、强化诚信建设为目标,积极引导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优化竞争环境,不断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检查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以及延伸到部分业务单位。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还将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今年,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我委将采取自查、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自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7月25日前登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备案”,或直接进入深圳市会计事务所报告备案系统(http://203.175.145.139),如实、完整地填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和附件2)。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自查情况表“产生原因与整改措施”栏中予以表述。自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逾期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通报并优先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自2017年8月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联合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对象分两类: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被举报投诉、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要求,通过系统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检查人员将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方式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我委和市注协的检查。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三)对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别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约谈和提醒等形式的告诫、教育,督促其改正,市注协还可依职责予以行业惩戒;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我委将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特别恶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委将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周亦泓,电话:83938805;联系人:陈永忠,电话:83515421。
  特此通知。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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