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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7]5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5-2
实施时间: 2017-5-2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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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培育本土企业和引进省外企业相结合,打造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集成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开拓国际市场,助推全省外贸稳增长和调结构。力争到2018年年底,重点培育10家以上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培育若干各具特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通过省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现进出口额超过200亿美元。
  二、重点任务
  (一)认定一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选认定一批资质信誉良好、服务专业高效、风控能力较强、进出口规模较大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的企业,在通关、报检、退税、外汇等方面给予专项便利化措施,在财政、融资、保险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国家级试点。
  (二)引进一批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对接洽谈,着力引进沿海开放地区全流程型龙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来豫开展业务,特别是争取资源整合能力强、服务功能完善的龙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公司,带动提升我省外贸综合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三)培育一批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地要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出口产业集群,发挥产业集聚、企业集中的优势,支持具备较强实力和供应链服务能力的企业转型发展,着力培育1至2家特色型、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全流程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协作配套,带动本地创新型、创业型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把中小企业出口潜力转化为出口实绩。
  (四)完善外贸服务体系。发挥我省多式联运、口岸资源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势,促进外贸代理、报关报检、仓储、物流等外贸服务业发展。鼓励现有外贸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整合优化外贸供应链服务。推进互联网与外贸深度融合,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打造融合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外贸供应链服务平台,对进出口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全流程服务。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建设高效便捷的大通关综合服务体系,实现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功能,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外贸托管服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境外主要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建设河南品牌展示中心,发展海外物流配送渠道,完善国际营销网络,提升河南品牌国际影响力。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省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国际市场开拓、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出口信保、融资贷款贴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对入驻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出口企业退税垫资。(省财政厅、商务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海关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加强信用培育,鼓励企业申请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一般认证资质,享受国内外通关便利。在有关资质获得前,参照AEO企业为其设立海关协调员;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可向海关申请凭保办理验放手续。(郑州海关负责)
  (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照B级以上企业管理类别,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经风险评估后,适当降低查验频次和比例。按企业信用等级和货物风险类别实施监管,对诚信度高企业的低风险产品快速核放,缩短验放周期。(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国税机关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评定和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可由其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退(免)税申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负责)
  (五)外汇管理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管理部门赋予B类以上外汇资质,给予收结汇便利。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入外汇结算账户,缩短收结汇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企业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六)金融服务便利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融资及息费优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用自身信用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拓展融资担保业务,建立金融机构“大金融产品”流向中小企业“小资金需求”的管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优先向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积极承保政策,适当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便利。(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保监局、中信保河南分公司负责)
  (七)“一事一议”便利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省外龙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实行“一事一议”,参照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企业尽快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省商务厅会同财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出口信保等部门,尽快制定《河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联合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联系制度,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渠道。加大信息服务力度,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市场开拓、贸易便利等方面信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外贸业务培训。
  (三)严格组织考核评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防范自身经营风险。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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