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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6-27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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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实施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
  2017年6月27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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