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2]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2-3-31
实施时间: 1992-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不属于附表所列范围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照此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 津国税退[2002] 2002/2/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苏国税函[2010] 2010/8/1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 渝国税发[2001] 2001/9/3
北京海关关于办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退税手续截止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0/9/15
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 税总函[2013]32 2013/6/14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工作 济国税函[2008] 2008/9/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税函[2002] 2002/10/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吉国税发[2005] 2005/1/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 福州市国家税务 2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