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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监[2017]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21
实施时间: 2017-6-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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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全面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7年6-8月对全省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6月—8月。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省级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和委托市州、县市重点检查的方式推进。
  三、检查分工
  (一)全面自查
  省、市州、县市财政局负责通知属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一级由市本级统一负责),实现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全覆盖。
  (二)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随机抽取40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开展重点检查,其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其所属级次和地域,由省财政委托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具体分组见附件11,请各市州、县市区对照分组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
  四、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力度,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整顿和规范会计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1、“回头看”。关注近三年来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检查其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2、“清挂名”。从人员薪酬、社保缴费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
  3、“看收费”。对于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业务要重点核实,从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报告数量与审计人员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入手,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并延伸检查1-2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4、“理变化”。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而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规避处理、逃避检查等问题。
  5、“加关注”。强化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备的情况、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制度建立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五、其他工作安排
  (一)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017年,我厅将以各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为依据,设置分类考核指标,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试行分级管理,按照总分排名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A、B、C三类,其中前50名划属A类,为执业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第51名至180名划属B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其余会计师事务所划属C类,为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划属C类,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
  分级分类结果3年有效,3年之后重新测评分级。在以后年度中,我厅将根据有效期内的分级分类结果随机抽查被检查对象,其中:对A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B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C类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限制。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列好附件1-5,以便我厅进行汇总统计,做好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名单不对外公开,仅作为财政部门管理和检查依据。
  (二)开展业务报备工作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继续做好业务报备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如“f110011001100”;初始密码为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码。如各会计师事务所忘记登录密码的,可书面申请修改密码,申请材料中需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书编号、申请修改的新密码、联系人及电话,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后,送交省财政厅会计处。
  因近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系统业务报备功能暂停启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推迟至2017年7月1日再行开展。
  六、组织实施
  (一)材料报送
  1、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须在7月1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材料(附件1至附件6)以电子版形式报所属市州、县市区,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报送至省厅财政监督检查局邮箱(hnkjjd@),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
  不在重点检查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需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未按照要求填列和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列为下一年度检查对象。
  2、市州、县市区7月15日前汇总所属区域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材料后,统一报送省厅财政监督检查局(邮箱:hnkjjd@)。
  8月31日前,各重点检查单位所属市州、县市区向省财政厅提交检查总结(参考模板见附件10),并将拟定的整改通知书(附件7)、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9)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
  (二)工作安排
  1、公示公告。7月10日前,我厅将重点检查的40家单位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重点检查。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完成现场重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工作。
  3、检查总结。省财政厅整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资料,形成工作总结并报财政部。
  各检查组(含市州、县市区检查组)对违规性质严重的问题,拟定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逐户对外进行公告。对一般违规且需要整改的问题,拟定整改通知书。
  联系人: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朱伟常
  联系电话:0731-85165050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410015
  附件:
  1、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基本信息表
  2、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问题汇总表
  3、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审计业务情况表
  5、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验资业务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7、整改通知书格式
  8、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
  9、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10、XX市州、县市区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提纲
  11、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分组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湘财监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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