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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17]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6-29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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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2001年2月28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2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2月16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6月2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省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为依据,并根据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以惩戒和教育相结合方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应当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会员诚信档案: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违反省注协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惩戒情形的。
  第五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省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同时移交省财政厅予以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八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执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的。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计划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行为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执业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八)其他违反质量控制准则行为的。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省注协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戒、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依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负责对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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