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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7-6-28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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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原《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第六条修改为:“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原《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深证会[2016]293号)同时废止。
  四、对于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施行前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港股通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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