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深交所 > 一般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7-6-28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原《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第六条修改为:“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原《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深证会[2016]293号)同时废止。
  四、对于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施行前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港股通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签署事宜的通知 2016/10/2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证发[2024]12 2024/9/9
关于发布2014年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 中投信[2014]3号 2014/11/10
关于发布《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2023/4/21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证发[2020]98 2020/12/25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2025/6/27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2023/4/24
关于做好港股通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上证函[2015]21 2015/1/12
关于修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 2017/7/1
关于发布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 深证上[2023]12 2023/4/24